(2010年2月25日夏俊峰询问笔录:三四个城管拽我到他们车里。
这将损害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正当性基础,同时也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备受关注的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其实早在16年前就已着手建设。
[13]财产申报的主体究竟应当限于何种范围内的公职人员不是一个简单的技术问题,它与隐私权的保护息息相关。(2)职位的重要性是否已经达到公众就该职位的任用资格及工作表现具有特定利益的程度。[12]参见张碧安、钟金:《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缺陷及立法完善》,《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财产申报的阳光法案带来的不应该仅仅是光明,而且还应该有温暖。[16]于是,公共官员包括了那些非民选的对政府事务负有实际职责或能控制政府事务的人。
查阅的目的必须基于法定的事由,任何非法目的的查阅、使用和传播都将受到严厉处罚。[2]然而,遗憾的是财产申报公示并未如期而至。我们说,在和平年代里,国家的公信力的最有效的体现就是法律和法院判决得以实施。
其实,今天被人们所津津乐道的所谓中国法学中的全部知识以及它们的分类,几乎都是近百年中从西方发达国家引进和借鉴而来的。不过,蜡烛、煤油灯乃至火把似乎仍有存在的必要。依据今天学术界的共识,中国千百年来就有深厚的息诉止讼、和为贵的文化传统,这是中华民族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解决方案。这一现象正在引发包括法官、律师和法学学者们的关注和思虑。
如果我们将这种状况作为中国法治可持续发展的美好画面,那么它只能从反面证明,我们这一代人还无力在中国铸造法治文明的大厦。然而,在今天的中国法院,立案不易,执行更难,以至于有人终于发明了一个幽默的中国法律术语为法律白条。
然而,中国毕竟还要向前发展的。如果我们的法院过分注重调解、长期忽略司法裁判的功能,我们的法律如何才能从纸上的法律变成行动的法律?从上个世纪初到现在,中国司法脱离传统轨道、学习西方以寻求理性的司法制度已有一百多年了。尽管民事诉讼法要求法官应当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进行调解,但是调解本身的天然缺陷恰恰在于:妥协和让步是调解的灵魂,至于为什么要妥协、为什么要让步,道理不需要太多,调解文书也不必公开。先给大家讲个有趣的笑话段子:在不久不久以前,一个法官发现自己正在上小学的儿子在练习因果关系造句如果不……,就……时写到 ——如果不让我上网,我就不去学奥数,心里十分不爽。
我深知,这是个电影,其中可能有很多艺术加工。法官们为了化解冲突或追求维稳,在调解过程中往往可能模糊事实、淡化权利义务、忽视解决纠纷的正当性,最终使实体和程序正义都得不到保障。电影描述了一个乡村法官,为了调解一起家庭赡养纠纷案,将被儿子儿媳遗弃不管的蛮横老妇人接到自己家中居住,遭遇到当事人羞辱和亲友的误解,经过几次三番历尽艰辛地劝解和说和,最后取得了众人皆大欢喜的结局。在几千年专制皇权政体的巨大阴影中,这种努力成为儒家礼教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有些不通电或者因为电压不足常常断电的地方,蜡烛、煤油灯甚至火把也可以照亮暗处。随之,那个曾经在黄土高原上辛勤奔波的马锡五法官的身影,已经渐渐被人们淡忘。
一方面,我们的司法机关的硬件设备(包括办公楼宇和电子装置)已经达到甚至超越了国际先进水准,另一方面,我们的思考软件上则仍在执拗不悔地主张运用前工业化(或前城市化)时期惯用的调解模式(诸如马锡武审判方式)来解决呈几何级数递增的案件。在今天的现代文明社会,人们当然应当选择后者。
现代法院通常有两个重要的功用:立案和执行。有一位长期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史的知名教授私下对我说,无论是翻箱倒柜还是挖地三尺地寻找和发掘,在中国几千年的法律历史里,源于中国原创并且对今天还有点儿实用价值的东西,恐怕非调解莫属了。(这是作者为《法制日报-法治周末》撰写的专栏文章,每周一篇,每周四出版,本文发表时略有删改。同时,古老的中国几乎别无选择地全面移植、启用了与现代市场经济休戚相关的西方现代法律制度 —— 包括法院、检察院、现代警察体系、律师以及日趋完整的法律法规。儿子去问当年当过红卫兵的爷爷,爷爷脱口而出的造句是:如果走资派不投降,就让他灭亡。电灯带来的光亮有时候还有些耀目和刺眼,人们有时还需要蜡烛、煤油灯带来的朦胧与温和。
我们的古代先贤们曾经一直在地寻找着一条既不伤害中国人传统的人情世故又能息事宁人的两全其美的途径。这位曾长期在机械、交通行业任职的官员能如此睿智从容地回答这样一个专业法律问题,可见近年来中国地方官员知识结构的变化和进步。
面临困境,在司法权威和法律白条这黑白两级之间,我们的法官们或许觉得调解大致是一条可以走出困境的灰色蹊径。这种肇始于革命根据地马锡五式的办案方式,一直被不容质疑地沿用至今。
当然,能带来光明的并不只是电灯。一方面是我们从来就不否认要用法治而不是人治来管理这个庞大的国家,另一方面是实践中又常常对是否需要赋予法律应有的至高尊严和权威表现出迟疑踌躇。
这两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发现,中国法院内司法调解的功能正在被加速放大,司法判决的功能急速萎缩。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快速提高,到法院打官司讨说法,在民间调解解决不了、政府部门也不能有效解决纠纷的时候,法院将成为消解社会矛盾的最终汇集处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调解在法治社会的重要性甚至正当性开始遭遇广泛质疑。然而,在今天的中国法院,立案不易,执行更难,以至于有人终于发明了一个幽默的中国法律术语为法律白条。
不过,当下的年轻人似乎并不喜欢这类题材。同时,古老的中国几乎别无选择地全面移植、启用了与现代市场经济休戚相关的西方现代法律制度 —— 包括法院、检察院、现代警察体系、律师以及日趋完整的法律法规。
这一现象正在引发包括法官、律师和法学学者们的关注和思虑。一个令人苦恼不堪的问题将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纠缠着中国的法律职业群体:我们是否有可能成功地阻击住伴随着工业社会和城市化发展滚滚而来的诉讼潮流?到底是我们中国自己过去的土办法,还是别人已经基本奏效的洋办法更符合现代文明社会的规律?间或说,在这个复杂的社会转型中,土洋结合才是符合现实中国的权宜之计?在2010年3月的人大政协两会上,一位名叫张春贤的省委书记被记者意外问道一个法律问题:社会冲突事件,是通过调解还是法院裁决更有效?张春贤几乎未加思索就回答到:长远看,加强司法裁决符合国际发展的一般规律,但从东方文化和东方现在发展阶段,加强司法调解是必要的。
尽管民事诉讼法要求法官应当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进行调解,但是调解本身的天然缺陷恰恰在于:妥协和让步是调解的灵魂,至于为什么要妥协、为什么要让步,道理不需要太多,调解文书也不必公开。法官们为了化解冲突或追求维稳,在调解过程中往往可能模糊事实、淡化权利义务、忽视解决纠纷的正当性,最终使实体和程序正义都得不到保障。
一方面,我们的司法机关的硬件设备(包括办公楼宇和电子装置)已经达到甚至超越了国际先进水准,另一方面,我们的思考软件上则仍在执拗不悔地主张运用前工业化(或前城市化)时期惯用的调解模式(诸如马锡武审判方式)来解决呈几何级数递增的案件。一方面是我们从来就不否认要用法治而不是人治来管理这个庞大的国家,另一方面是实践中又常常对是否需要赋予法律应有的至高尊严和权威表现出迟疑踌躇。每一个公证的裁判,都可能为一个个体行为或一个行业行为奠定起相关的典型规则。我深知,这是个电影,其中可能有很多艺术加工。
很多迹象表明,我们的法院眼下还显得有点气喘吁吁、手忙脚乱。有一位长期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史的知名教授私下对我说,无论是翻箱倒柜还是挖地三尺地寻找和发掘,在中国几千年的法律历史里,源于中国原创并且对今天还有点儿实用价值的东西,恐怕非调解莫属了。
在漫长的自给自足的农耕文明时代,人们依赖乡村熟人关系社会中的若明若暗的规则,足以维系社会结构和秩序,尽管这类秩序常常与公平正义无关。它至少无奈地告诉人们,司法作为今天中国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它的底气还明显不足。
一方面是各级法院人力资源不足、案件严重积压,另一方面是社会上大量法律专业的大学生面临失业。是福是祸暂且勿论,过去100多年里,特别是最近30多年中,虽历尽曲折和坎坷,中国开始从一个封闭落后的农业社会进入了一个依赖现代科学技术的都市工业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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